新款食品藥品監督標制服食品藥品監督標志服”產品詳情描述:
供應2016新款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供應辦法,食品品藥品監督制式服裝,食品藥品監督標制服食品藥品監督標志服新版性、新面料、新款式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供應辦法
折疊***章著裝范圍
食品藥品監督制服
食品藥品監督制服***條 凡在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鄉的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從事一線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穿著統一制式服裝,其他人員一律不得著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是指經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正式授予行政執法證的從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從事一線工作的人員,嚴格控制范圍標準,一律按服裝數量減半發放。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人員統一著裝事宜另行規定。
折疊第二章服裝和標志類別
食品藥品監督制服樣式食品藥品監督制服樣式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服裝,包括食品藥品監督:春秋服、食品藥品監督夏服、冬食品藥品監督服、食品藥品監督防寒服四類以及帽子。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紐扣和領帶。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春秋服、食品藥品監督冬服:春秋服、食品藥品監督冬服均為毛滌混紡面料,上衣為小翻領西服式樣,單排三粒扣,兩個暗口袋;西褲為簡褲。
食品藥品監督夏服:襯衫為滌棉混紡面料。短袖襯衫為小翻領,單排四粒扣,兩個明口袋。長袖襯衫為豎領,單排五粒扣,兩個明口袋;西服簡褲或裙子為毛滌混紡面料。
食品藥品監督防寒服:桃皮絨滌綸復合布面料,配SEE能量棉保暖內膽,豎領,兩個暗口袋,后腰下方中間開叉。
折疊第三章供應標準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服裝
(一)食品藥品監督春秋服:包括上衣和褲子。***著裝發2套,使用3年,期滿換發1套。
(二)夏食品藥品監督服:包括長袖襯衫、短袖襯衫、夏褲或裙子。***著裝發2套(女同志褲子、裙子自選一種),熱區使用2年,溫區使用3年,寒區使用4年,期滿換發1套。
(三)食品藥品監督冬服:包括上衣和褲子。***著裝發2套,熱區使用5年,溫區、寒區使用4年,期滿換發1套。
(四)防寒服:寒區、溫區可根據本區氣候情況配發防寒服1件。溫區使用10年,寒區使用8年,期滿換發1件。
第五條 帽子
春秋服和夏服分別配發帽子一頂,男士為大檐帽,女士為大檐帽或圓帽,使用4年,期滿換發1頂;寒區配發冬帽1頂,使用5年,期滿換發1頂。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標志
食品藥品監督帽徽、食品藥品監督肩章、食品藥品監督臂章、胸章隨服裝發放,損壞后交舊領新。領帶***著裝發2條,使用3年,期滿換發1條。
折疊第四章服裝管理
第七條 服裝面料的采購、加工及標志制作,根據《中華人民**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服裝及標志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服裝的式樣、標志、面料、供應標準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財政部負責,服裝及標志的采購、制作、配發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配發服裝及標志,不得擅自改變服裝式樣、標志、顏色,不得擅自擴大著裝范圍和提高供應標準。
第十條 工作變動時的著裝處理辦法
(一)離休、退休以及調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人員,應收回所有標志。著裝后任職不滿一年調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除收回所有標志外,還應加收制服工料費20%,或者交回制服(但個人自負30%的工料費不退)。
(二)被開除、辭退及辭職人員,應收回所有服裝和標志,并予以銷毀。
(三)借調外單位工作、脫產學習或休病假、事假半年以上者,暫不制作服裝。
(四)離休、退休人員,一律不制作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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